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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陆芳明夫妇起诉儿媳黄某案系列解析二:法律拆解|两份鉴定都显示非亲生,为什么法院不采信?
发布时间:2026-09-01 10:37

很多人不理解:明明两份鉴定都显示孩子非亲生,为什么法院就是不支持老人的诉求?其实这背后藏着三个核心法律争议点,每一个都关系到普通人的切身利益。

 

争议点一:祖父母有没有资格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这是法院驳回诉求最核心的理由。《民法典》第1073条明确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也就是说,亲子关系否认权是专属于父母的人身权利,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不能代位行使。陆晓东已经去世,这项权利随之消灭,他的父母作为祖父母,不在法定主体范围内,根本没有资格提起这类诉讼。

 

争议点二:私下做的鉴定为什么不能作为证据?

老人提交的两份鉴定报告都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第一次鉴定中,小海的监护人黄某没有到场确认,也没有履行身份核验程序,无法确认检材确实来自孩子本人;第二次鉴定中,送检过程没有经过法院委托,监护人同样没有参与。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这类单方委托的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法官无法排除检材被污染、调换的可能性,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是鉴定结果错了,而是程序不合法,不能随便拿私下采集的样本去认定身份关系。”

 

争议点三:为什么法律要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份稳定?

小海出生在陆晓东和黄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都记载陆晓东是父亲,陆晓东生前也从来没有否认过父子关系,按照法律上的“婚生推定”原则,小海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陆晓东之子。

 

法院认为,亲子关系的变动会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身份认知和成长环境,在现有法律关系稳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能仅凭存在瑕疵的鉴定报告就推翻既定的父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