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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再审专题② | 工程款算错了怎么翻案?再审中5大事实争议的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6-09-08 15:58

导语

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核心,也是再审程序中事实争议的集中爆发点。结算文件效力、已付款认定、计价标准、工程量鉴定……每一项事实的认定偏差,都可能导致最终款项相差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本期结合高院裁判规则,梳理再审中工程款数额认定的五大核心争议与审查标准。

 

 一、结算文件的效力认定:谁的结算能作数?

结算文件是工程款认定的核心依据,再审中法院对其效力的审查遵循严格标准:

1. 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协议:原则上认定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2. 单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仅在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前提下,才会产生“视为认可”的法律效力;无约定的,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3. 会议纪要、签证单、对账函:只要有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即使没有加盖公章,结合行业交易习惯,也可作为结算依据。

 

 二、已付工程款:举证责任怎么分?特殊支付方式怎么认?

已付款数额争议是工程款纠纷再审的“重灾区”,核心在于举证责任分配与特殊支付方式的认定:

1. 举证责任规则:发包人主张已支付工程款的,应当对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承包人对付款的关联性、真实性提出合理异议的,发包人需进一步举证证明付款与本案工程的对应关系。

2. 三类特殊支付的再审审查标准:

    - 指示付款:发包人主张按承包人指令向第三方付款的,需提供承包人的书面付款指令,且证明款项实际用于案涉工程;仅有转账记录无指令的,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

    - 大额现金支付:法院对大额现金支付认定极其审慎,仅凭收据不足以认定,需结合取现记录、资金来源、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

    - 以房抵债:仅签订抵债协议但未完成过户登记、也未实际交付房屋的,不视为工程款已清偿;抵债金额原则上以房屋市场公允价值为准,而非单方定价。

 

 三、计价标准争议:约定价、市场价、定额价怎么选?

1. 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对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优先按约定结算,这是建工结算的基本原则;

2. 约定不明的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3. 黑白合同问题: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再审中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四、甲供材与扣款争议:哪些扣减是合法的?

1. 甲供材扣款:发包人主张扣除甲供材价款的,需举证证明材料已实际交付承包人,且数量、规格与约定一致;仅有采购合同无交付凭证的,不予支持。

2. 各类扣款:工期罚款、质量罚款、水电费扣款等,需有合同依据或双方确认,且符合实际损失情况;原审中发包人单方制作的扣款明细,无承包人确认的,再审中通常不予认定。

 

 五、工程量争议:再审中还能申请鉴定吗?

1. 原审未申请鉴定的后果:原审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未申请鉴定,或不配合鉴定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再审中再申请鉴定原则上不予准许。

2. 再审准许鉴定的情形:原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如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机构无资质),或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再审中可准许重新鉴定。

 

 实务提示

再审中针对工程款事实争议,核心抗辩思路是“抓举证责任、抓行业惯例、抓证据链完整性”,而非单纯纠结于数字计算。

 

下期预告:除了本金,利息、违约金、优先受偿权也是工程款纠纷的必争之地。下期详解三类款项的再审法律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