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工程款拖欠纠纷的再审程序中,发包人通常会以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诉讼时效届满、以房抵债已清偿等理由进行抗辩,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这些抗辩在再审中的审查标准是什么?承包人又该如何针对性地举证反驳?本期拆解四大高频抗辩的再审攻防要点。
一、工程质量抗辩:“以质量拒付工程款”的审查边界
工程质量是发包人最常用的付款抗辩理由,但再审中法院对该抗辩有严格的适用边界:
1. 工程已交付使用的,质量抗辩原则上不支持: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
> 再审突破点:若原审在已查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况下,仍支持其质量抗辩并扣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可据此申请再审。
2. 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仅提出质量异议但不申请鉴定,也不提供证据的,抗辩不成立。
3. 质量抗辩的对应后果:即使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发包人也只能主张修复费用,不能直接拒付全部工程款;原审直接驳回承包人全部工程款请求的,属于认定错误。
二、工期延误抗辩:谁的责任?扣多少钱?
1. 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再审中会严格区分延误原因,发包人原因(如迟延付款、设计变更、未提供施工条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不承担责任;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才需承担违约责任。
2. 工期扣款的认定:发包人主张工期罚款的,需有合同明确约定,且证明实际损失;约定的工期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予以调整。
> 再审常见错误:原审未查明工期延误的具体原因和责任比例,直接判令承包人承担全部工期违约责任,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三、诉讼时效抗辩:工程款时效的再审认定规则
1. 工程款时效的起算:约定分期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从承包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2. 时效中断的认定:承包人通过发函、对账、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再审中会严格审查催款函的送达证据、对账记录的时间等。
> 实务要点:若原审在承包人有证据证明持续催款的情况下,仍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可作为再审事由。
四、以房抵债抗辩:算不算实际清偿?
以房抵债是发包人常用的清偿抗辩,再审中审查核心是“是否完成债务清偿”:
1. 仅签订协议未履行的,不视为清偿:双方仅达成以房抵债合意,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实际交付房屋的,原工程款债务并未消灭,承包人仍可主张支付工程款。
2. 抵债房屋价值不符的处理:约定的抵债房屋价值明显高于市场价值,且未实际履行的,再审中可按实际工程款数额认定欠款。
实务提示
再审中对抗辩理由的质证,核心是“抓前提、抓举证、抓比例”:先看抗辩的前提事实是否成立,再看举证是否到位,最后看责任比例划分是否合理。
下期预告:启动再审只是第一步,从申请到胜诉全流程该怎么做?最后一期奉上建工工程款再审案件实操指南。



